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加强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办法》,制定本细则。教育部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制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举办的所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勤工助学学校和其他适龄儿童学校。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少年学校(含完全中学初中,以下简称学校)及在该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退学、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我省上学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信息化,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为主管理的管理体制。教育行政部门,由学校负责实施。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学校建立规范的学籍管理工作。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的管理制度;统筹安排全省学籍信息的采集、核查和处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各项学籍管理规定的情况,制定本市学籍管理的具体操作规程;协调整理全市学籍信息,收集核实和处理问题学籍;作为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内学校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学校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学生在学校问题学籍信息的收集、核实和处理作出具体安排;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实辖区内的学籍,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内学校的学籍信息变化。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核实和上报,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报到、入学、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变更、毕业入学、辍学控制和学校保障、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等;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生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学生基本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校在校学生人数与电子学籍系统录入的人数一致、对应。
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职责;分管学籍管理的副校长为负责人,负责组织、核查和监督;学校学籍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按班级收集整理、汇总、核实、上报、信息更新和学籍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学校相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籍信息。
第五条全面实行学籍电子化管理。建立省、市、县、校四级学籍电子管理网络。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照“学校采集、属地监控、分级核查、全国联网”和“小学招生转档、各学段转学”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唯一性、和学生身份信息的连续性。 。
学校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规范学籍管理。
学校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由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管理。申请电子档案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原件。
第二章 入学、入学、注册
第六条 小学、初中每年秋季招生、招生。小学、初中的招生范围(区)、招生计划及其他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合理划定直属学校的招生范围,也可以委托直属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计划招生。
第七条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户口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安排其就读当地公立学校。不具备条件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岁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期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经学校批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具体由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残疾儿童、少年可以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以申请在普通中小学就读。对于无法入学的严重残疾学生,由负责提供家庭教育的学校确定其学籍。
第八条 小学新生首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更新或采集其学籍信息,自入学之日起30日内更新学前学籍信息,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对于没有学前学籍的学生,对于有信息的学生,学校需要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为他们建立新的电子学籍档案。创建新的电子学生身份的程序是:
(一)学校向学生发放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
(二)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并交回学校。经班主任和分管学生招生的副校长审核后,学校招生管理人员将其打印并发送给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名确认;
(三)经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根据规定将每位学生的学籍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及照片录入或导入电子学籍系统。将填写的内容填写在《学生基本信息表》中,然后通过学校提交至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区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须由学校负责)通过电子学籍获取学号系统,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号是根据学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生成的。每个人都有一个号码,并且终生不变。学号由电子学籍系统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则自动生成。
负责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生小学生进行学籍核定。
第九条 学校应当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当前学生学业状况电子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情况及信息变更;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包括学业考试信息、体育技能和艺术特长、参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等);
(四)体质测试和健康检查信息、疫苗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七)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当前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生基本信息采集表》;
(二)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 小学、初中新生应当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的,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在开学前1周内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入学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中小学新生无故未按时报到,经校内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退学,并要求补交学费。恢复入学后更新其学籍信息。
第十一条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可以在流动地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就读的学校应当建立并接管其学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以管理地方政府流入为主、以公办学校接待为主”的原则,做好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建立以居住证为主的流动儿童入学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对就近招生的原则统筹安排公办学校招生。公立学校名额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到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 具备招收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以招收适当年龄的外国学生,但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取得义务教育学生身份。
招收国际学生必须遵守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每年小学招生结束后,学校将新生均衡分班,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注册。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学生学籍信息正常升级后,即可进行初中招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按照“统一招生”和“自主招生”方式将录取结果导入电子学籍系统,学校将新生按均衡班级、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将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分配到相应班级。
小学班级人数限制为45名学生;初中班级人数限制为 50 名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使用虚假信息建立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应当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重复检查。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期间,学生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本信息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复印件学校将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向受控学生提出学籍信息变更申请,报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批准。经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学校将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纳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受伤或者不可抗力原因仍不能到校上课,且累计缺勤超过一个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的,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休学的,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出具证明和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力提出休学的,须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核实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休学的,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后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的情况应记录在电子档案中,并将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十七条 患有传染病的学生或者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宜的
学生因病无法在学校正常学习的,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停学。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无法返校的,学生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一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县级医疗记录和医疗费用收据。经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学生可以申请继续休学。一般来说,请假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九年级下学期的学生一般不得请假。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后或者休学期间要求返校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并经学校签字,并在开学前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注册,办理复学手续。
学校应当根据返校学生的实际情况,按照“继续学业的原则”安排学生返回原年级,或者按照年级安排转班。暂停。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继续休学又不复学的,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监督不力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河北省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升级与越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年晋级一次。正常升学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于每年8月10日24:00统一在后台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义务教育期间一般不得跳级。
个别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学习能力较高,确需跳级的,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提出书面跳级申请。学校同意并签字,并报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允许跳级。跳级的,视为已接受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不能跨学段,且仅限于学校范围内。跳级应在学年结束时办理,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更。进入毕业班和毕业班的学生不会被跳级。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成绩不保留制度。就读普通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因学习困难可申请留级。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申请留级。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留级应在学年结束时进行。毕业生不会留级。
第5章 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转学:
(一)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者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至居住地的,可转入学校就读户口所在地;
(二)随监护人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工作地点跨省、市、县流动(不包括省内和中心城市之间流动)的,可转入监护人所在学校就读在新的地方工作;
(三)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是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在外工作、支援边防建设等,投靠亲属异地居住的学生,可以转学到亲属所在学校。
(四)义务教育期间学生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在本市范围内从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或者从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包括省内、跨省)的学生,可以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自行联系学校。学校接收学生有困难的,由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者学校报告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学生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向转学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附上户籍转学证明(农民工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持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籍卡)到转学学校由转账提供转校同意后,根据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准确学籍信息,将《河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及1-2份关键证明材料上传至电子学籍系统。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转学申请,转学后向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由学校负责) 、转出学校和转出学校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必须由学校负责)批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纸质转学审批表和证明材料将被取消,但由于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故障需要离线处理的除外。转学学校应保留必要的纸质文件副本。同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学期向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转出情况。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遵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规定。具体跨省转学流程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转学操作办法》(交纪一函[2013]68号)执行。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学生转入、转出义务教育的情况,必须由学校每学期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通报。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要的学生,转学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名额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收。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学籍管理实行“学籍随人”。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转移。学生办完转学手续后,转入学校应及时移交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跨省转学的办理时限以国家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第二十八条 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考试。转学到另一所学校的学生不得更改成绩。九年级下学期的学生一般不允许转学。学生休学期间和处分期间不予转学。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
转学学校不得接收未完成(或未完成)转学手续的学生试行,转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第6章 退学,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必须汇总学生每天的出勤情况。对于无故连续旷课超过3个工作日,且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学生,首先要在系统中标记为“疑似退学”。如果学生返回学校,他或她将是“疑似辍学者”的学生,回到学校。
如果教师的家庭访问和说服力毫无结果,学校将向县级教育管理局报告学生的基本信息,“辍学恢复”工作,家庭访问记录等,并同时向该县报告乡镇(城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启动“辍学控制和保险”“学习”计划。
在学校和相关部门的验证后,学生确实不再在学校,学生的身份被归类为“辍学”。如果学生在决心“退出”后返回学校,则学校的学生登记管理员将直接返回学生上学。
第30条:学校必须迅速更新城市中移民工人的左撇子儿童和儿童的信息,并与他们服务领域的学生的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并将其标记在电子学生状况系统中。
如果移民工人的子女辍学,则负责学校学生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生的学生注册档案转移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其家庭注册位于该部门的末期。每个学期。
在强制性教育期间,第31条不得出于任何原因申请退学。在强制性教育阶段,不允许出于任何原因说服或开除学生。
由于国外定居(边境)而申请退学的学生必须向学校提交书面提款申请,并填写“ Hebei省小学和中学生撤回申请表”(请参阅附件4),并获得获得学校的批准。在受过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后,可以批准放学的解雇。
如果学生在国外定居后返回中国,并且仍在我们省接受强制性教育,则接收学校应根据相关法规续签其原始的学生身份档案。
第32条如果学生去世,则该学校应根据相关证书去世,请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生状况系统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以取消其学生身份。
如果学生由于失踪或刑事拘留的原因离开学校,学校必须立即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如果可以保留他的学生身份,则应尽可能保留他的学生身份。学校不得取消遵守刑事强制性措施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生身份。学校应继续允许被人民法院免于受到惩罚,暂停,假释或判刑的学生,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协助司法机构进行教育和营救。学校应允许未成年学生从刑事强制措施中解除并进行恢复教育,以及时返回学校。
第7章毕业和进一步的教育
第33条在学校完成了为期9年的强制性教育的所有学生将毕业,并将由学校的电子状况系统中的学校运营,而无需由合理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生状况管理部门进行验证。
该毕业证书将在被合理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编号和盖章后由学校签发。毕业的学校应保留电子文件备份,并保留必要的纸质文件副本。
第34条如果外国学生未能按计划完成所有研究,则学校可能会签发现实的证书,必须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35条学生通过电子学生状态系统的毕业应在7月30日之前由学校完成。学校,市政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升级学生之前在数据验证方面做得很好,省级教育管理部门必须在数据备份方面做得很好。
第36条将每个学校阶段的学生(小学,初中)晋升为下一阶段,他们的学生身份档案应将其档案档案转移到他们要进入的学校,并保留必要的纸质文件副本。如果学生没有进入高等教育,那么学生上次终止学习的学校将永久保留学生的学生身份档案,或者根据相关法规处理。
如果合并了学校,其学生身份文件将被转移到合并的学校进行管理。如果吊销了一所学校,则其学生身份档案将被转移到管理局或县教育管理局指定的单位。
第8章保障措施
第37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个级别的学校应为学生身份管理,改善管理系统和建立工作机制提供必要的担保条件。必须确定学生注册管理员并将其报告给高等教育行政部门以备记录。
学生身份管理员必须是每个单元或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在政治上可靠,具有出色的意识形态和专业品质,并精通学生身份管理中规定的各种内容,收集学生身份的基本要求信息,学生状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以及操作方法,机密性要求等。
学生身份管理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然后才能从事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如果发生任何更改,则必须立即提交。
第38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个级别的学校应每学期审查学生的身份,以确保学生身份的完整程序变更和准确的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生身份变更信息。
第39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个层面的学校必须建立一个严格的机密系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生身份的教育行政部门的书面批准,不得向局外人提供信息,以严格防止学生身份信息的泄漏和滥用。
第40条如果教育管理部违反了这些规则的规定,那么下一个更高层次的教育管理部门应下令更正;如果情况很严重,则直接负责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应根据法律处理。
第41条如果一所学校违反了这些规则的规定并具有以下任何情况,那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下令进行更正;如果情况很严重,则应根据法律承担责任:
(1)未能为被公认的学生建立学生状态文件;
(2)使用虚假信息创建学生状态或学生状态文件;
(3)未能及时将学生状态更改信息包括在学生状态文件中;
(4)未能迅速报告学生在强制性教育中的辍学状态;
(5)在未完成转移程序的情况下接受学生;
(6)未根据需要转移学生的学生状态文件;
(7)使用学生状态信息泄漏或非法泄漏;
(8)其他违反这些规则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42条应参考这些详细规则实施学校对来自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外国学生和学生的学术状况的管理。
第43条分区市政级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这些详细规则并结合当地现实制定或改进适用于该城市的学生状况管理的相关法规,并将其报告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备记录。
第44条这些详细规则应于2017年9月1日生效。如果先前发布了与强制性教育的学生身份有关的文件,与这些规则不一致,则这些规则将占上风。
第45条赫比省教育部负责解释这些详细规则。
附件1
学生基本信息表
学校名称:
序列号
项目名称
单元
基本数据
序列号
项目名称
单元
基本数据
学生的基本个人信息
名称★
ID类型★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10
来自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海外中国人★
出生地★
11
政治观
出生地★
12
健康状况★
国家★
13
照片★
国籍/地区★
学生个人支持信息
14
名称拼音
17 号
居住地★
15
曾用名
18
家庭注册的性质★
16
身份文件有效期
19
特产
有关学生身份的基本信息
20
学生注册号
24
入学年份和月份★
年
21
课堂上的学生人数
25
入学方法★
22
年级
26
如何学习★
23
班级
27
学生来源
学生个人联系信息
28
当前地址★
32
邮政编码★
29
通信地址★
33
电子邮件
30
家庭住址★
34
首页地址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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